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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的设置及应用场所

作者:Admin 日期:2019-10-18 点击: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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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出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


3、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4、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5、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监控分机可设在电气竖井或楼层配电间等处。


6、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1.3m。


7、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防火门监控器用于显示并控制防火门打开、关闭状态的控制装置。


8、防火门联动闭门器能够在收到指令后将处于打开状态的防火门关闭,并将其状态信息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的电动装置。


9、防火门电磁释放器


使常开防火门保持打开状态,在收到指令后释放防火门使其关闭并将自身的状态信息反馈至监控器的电动装置。


10、防火门门磁开关


用于监视防火门的开闭状态,并能将其状态信息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的装置。


11、防火门故障状态


防火门处于非正常打开的状态或非正常关闭的状态。

钢质隔音防火门01.png

哪些场所要设置防火门:




1、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2、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6、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7、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8、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9、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10、总建筑面积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当采用防烟楼梯间的方式进行连通时,防烟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1、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7、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8、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9、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0、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作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建规》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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